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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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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