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20號原告 謝仲淵 訴訟代理人 吳兆芳 律師
陳郁婷 律師 呂昀儒 律師被告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茂川 訴訟代理人 田佳麒 訴訟代理人 黃曙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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