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80號原告 王基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被告之代表人姓名(與機關之關係),而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應補正記載被告代表人: 李忠台 (所長)。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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