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79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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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79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九一號
原告得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台財訴字第八八二一四二九四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委由泳源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自韓國進口韓國產製成衣乙批(報單號碼:第AW\八六\六五八五\○○○三號),經被告查核起運口岸為青島,乃認定來貨係「大陸物品」,且來貨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認原告顯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蒙混進口之違法情事,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科處貨價一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下同)九八七、九一二元,並沒入涉案貨物。原告不服,聲明異議,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系爭成衣係原告委外加工復進口,有出口報單(AW\八六\五三一六\六三八八)之國產原料出口及當時出口國產原料之留樣存關之樣包留底。該批成衣係委外加工復進口,已向被告報備,並有資料可查詢,可知原告欲進口之貨物並非屬於「大陸物品」。本件委外加工復進口時,有進口報單,並有明確標示國產原料之總計價方式,國外加工費用之總計價方式,向被告報驗、報已取樣核銷留底原料之樣包,並核定關稅之審核,足以證明原告進口之貨物並非「大陸之物品」。二、原告實不知經濟部國貿局(以下簡稱國貿局)公告「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處理要點」九及八規定須檢附「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及「進口紀錄表」向國貿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但原告照一般方式請報關行向被告申請辦理委外加工時,被告為何不告知原告不符合國貿局之規定給予退件,並核准原告之申請辦理。三、原告因該事件貨物已沒入並科處罰鍰之處分,已影響原告之營運,面臨貨物無法按時交予客戶所發生違約之賠償及原料廠商貨物款式之催討。原告已無能力再負擔種種損失,為此提出起訴,請求撤銷罰鍰之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並及逃避管制者,科處貨價一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所明定。本案原告違法行為有如前述,殊堪認定,被告依前揭法條論處,於法並無不合。二、訴訟理由一稱:「該批貨物係委外加工復進口,...已向被告報備,並有資料可查詢...被告報驗,報已取樣核銷留底原料之樣包...足以證明原告進口之貨物並非『大陸之物品』。」乙節,查案貨物據原告之出口報單(AW\八六\五三一六\六三八八)已載明係出口國產布料經由韓國委託大陸加工為成衣,依據「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即認定為大陸產製,訴訟理由所稱顯非事實,委不足採。三、訴訟理由二稱:「原告實不知經濟部國貿局公告『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處理要點』...規定...向國貿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但原告...照一般方式請報關行向被告申請辦理委外加工時,被告為何不告知...不符...規定...。」等節,經查案貨物係出口國產布料經由韓國委託大陸加工案件,原告原申報產地韓國,實到貨物為大陸產製,乃為原告所不爭。復查本案實到貨物車縫有「MADEINKOREA」字樣之標纖,違反經濟部國貿局公告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處理要點九:「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MADEINCHINA』或類似文字.
..」之規定;又原告未依上開要點八之規定檢附「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及「進口紀錄表」向國貿局申請輸入許可證,自應依上開公告之處理要點十六之規定:「申請人如違反相關規定...由國貿局及海關依法論處」予以處理。另依上開處理要點七:「申請人進口成衣,應填具『輸入委託加工成衣申請書』...並檢附經海關簽章之原料出口報單副本向...各相關公會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始予核發『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之規定,即委外加工成衣案件,係於原料出口後,廠商始憑出口報單副本向有關單位申請輸入同意書,故而本案原告於報運出口時,被告豈能預知原告事後是否依照上開處理要點辦理進口手續,而予告知。況原告既以進口成衣為業,且係委託大陸加工,自應更審慎注意,主動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以防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發生,惟原告竟怠忽一切防免保權措施,致進口管制之大陸物品,即難謂無過失,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即應受罰,實非可執以不熟稔相關管制法令規定為藉口,卸免其應注意之責,而冀邀免罰。三、綜上論述,被告原處分及維持原處分之決定,認事用法洵無不合,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
理由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四、其他違法行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及「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本件原告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委由泳源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自韓國進口韓國產製成衣乙批(報單號碼:第AW\八六\六五八五\○○○三號),經被告查核結果發覺系爭貨物之起運口岸為青島,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此有緝私報告表及扣押貨物收據附於原處分卷可稽。被告認定來貨係「大陸物品」,且來貨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科處貨價一倍之罰鍰計九八七、九一二元,並沒入涉案貨物。原告不服,以系爭成衣係委外加工,有出口報單及當時出口主、副料留樣。經出口至韓國公司之大陸廠委託加工,本應車縫中國大陸之產地標示,但不知何故誤將產地標示車縫成韓國,因原告一時不察陳報產地為韓國云云,聲明異議,經被告查明以系爭貨物係出口國產布料經由韓國委託中國大陸加工,原告原申報產地為韓國,實到貨物產地為中國大陸乃不爭之事實。次查本案未符合國貿局公告「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處理要點」九:「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MADEINCHINA』或類似文字...
」之規定。另原告亦未依同要點八規定檢附:「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及「進口紀錄表」向國貿局申請輸入許可證,顯非屬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自應依同要點十六之規定:「申請人如違反相關規定...由貿易局及海關依法議處」本案原告虛報貨物產地涉及逃避管制,又未查明實到貨物之產地顯有過失,自應依法論處,乃未准變更。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成衣係原告委外加工復進口,有出口報單之國產原料出口及當時出口國產原料之留樣存關,原告已向被告報備,有資料可查詢。經委外加工復進口時,有進口報單,並有明確標示國產原料、國外加工費用之總計價方式,向被告報驗、報已取樣核銷留底原料之樣包,並核定關稅之審核,足以證明原告進口之貨物並非「大陸物品」。原告係首次接到客戶訂單合約,頭一次辦理委外加工復進口案件,實不知國貿局公告「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處理要點」九及八之規定,但原告照一般方式請報關行向被告申請辦理委外加工時,被告為何不告知原告不符合國貿局之規定給予退件,並核准原告之申請。本案貨物已沒入並科處罰鍰之處分,已影響原告之營運云云。經查系爭成衣係原告委外加工復進口,有出口報單(AW\八六\五三一六\六三八八)附卷可稽,依該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已載明:「本批貨物係輸往大陸地區之去料加工(委料加工)復進口,...」其經加工復進口,自屬中國大陸地區產製物品。惟系爭貨物車縫有「MADEINKOREA」,實到貨物產地則為中國大陸,原告竟申報產地為韓國,此乃不爭之事實,足認原告確有首揭規定之違法行為而涉及逃避管制之情形。次查原告既以進口成衣為業,對有關進口法令規定,理當知之甚詳,其對委託大陸加工,自應更審慎注意,主動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以防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發生。遑論系爭來貨車縫有「MADEINKO
REA」,原告亦知悉成衣係委託大陸加工,其仍申報產地為韓國,殊難以其所稱係初次辦理委外加工復進口案件及不熟悉相關管制規定為藉口,予以免罰。從而被告以原告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蒙混進口之違法情事,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科處貨價一倍之罰鍰計九八七、九一二元,並沒入涉案貨物,揆諸首揭規定,經核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姜仁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葛雅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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