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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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27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洪婉瑜 被告 黃冠瑜
張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湯惠芳~T40X0L2;【附表】┌──┬───────┬─────┬─────────────┬─────────────┐│編號│立據日期(民國)│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101年9月7日│12,917元│自104年7月1日│1.83%│自104年8月1日│0.183%│││││至104年9月29日││至104年9月29日│││││├────────┼────┼────────┼────┤││││自104年9月30日│1.76%│自104年9月30日│0.176%│││││至104年12月22日││至104年12月22日│││││├────────┼────┼────────┼────┤││││自104年12月23日│1.69%│自104年12月23日│0.169%│││││至105年1月28日││至105年1月28日│││││├────────┼────┼────────┼────┤││││自105年1月29日│4.33%│自105年1月29日│0.433%│││││至清償日││至105年1月31日│││││││├────────┼────┤││││││自105年2月1日│0.866%│││││││至清償日││└──┴───────┴─────┴────────┴────┴────────┴────┘~T64X4L25;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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