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2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28號上訴人 黃聖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28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