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果 、義忠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3,9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
3,970元,扣除前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