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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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六О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德立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被告甲○○○○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由新任法定代理人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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