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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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六О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德立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被告甲○○○○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由新任法定代理人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