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六一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通夫
送達代收人 周允興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等三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
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