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六一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通夫
  送達代收人  周允興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等三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
   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