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四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此裁定已於九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
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