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 沙小字 第八七九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鄭建昌
蕭又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叁拾柒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