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補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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