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補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