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6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達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求出社區住戶規約。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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