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