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淑勤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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