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敦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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