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施秀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施秀英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謝施秀英小學畢業及年屆71歲高齡,家境勉持且前無任何前科記錄而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為供己食用而徒手竊得被害人 嚴婕瑜 曝曬之蒜頭(約價值新臺幣1,200元),惟被害人業經發還而取回該蒜頭且表示不願對被告提出告訴,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