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全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36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全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吳全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時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科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4毫克,在顯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顯然無視於自身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前有3次相同前科,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再為本次犯行,顯不知警惕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儆懲;至檢察官求予量處有期徒刑8月,略嫌過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6367號被告吳全成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路○區○○路○○巷5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全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簡字第24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0年4月27日20時30分許起,在高雄市路○區○○路工地內飲酒,明知其服用酒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0年4月27日20時50分許,在高雄市路○區○○路與國昌路口,因行車不穩搖晃,為警攔檢,當場對其施以酒測,於同日21時5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1.24MG/L,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待證事項及證據清單┌───┬────────┬────────────────┐│編號│待證事項│證據清單│├───┼────────┼────────────────┤│一│全部犯罪事實。│①酒精濃度測試紙1份。││││②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⑤被告吳全成之供述。│└───┴────────┴────────────────┘
二、核被吳全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被告前於99年6月15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之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前因3次公共危險,經法院判處罰金、有期徒刑,竟仍再度酒後駕車,且酒測值高達1.24MG/L,不僅藐視法律,更漠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應予嚴懲,以資警愓,請予以從重處有期徒刑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5日
檢察官李文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