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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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4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劉雅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
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關於「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
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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