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小字第25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被 告 林鴻傑 即 林滕 家即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林鴻傑即林滕
家」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鴻傑即林滕家即 林政鴻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