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5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鶴峯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清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5,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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