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陳英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光復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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