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19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徐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明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如對債務人徐明宗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仁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徐明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徐明宗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仁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