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2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債務人字 玟莘
字 趙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字玟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字玟莘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于真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字玟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字玟莘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于真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字玟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字玟莘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于真、趙春梅清償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