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曾昱仁 被告 陳國楨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0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17,354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擅自增貸50萬元,並由原告及其父親繳交利息,涉有背信罪,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上開請求,係以被告明知原告之父 曾登茂 將不動產假移轉登記給被告,被告再以其名義將不動產向陽信銀行貸款300萬元,被告私自增貸50萬元據為己用,曾登茂死亡後,由原告接手負責清償貸款本息,則被告背信增貸之50萬元及先前支付之利息17354元,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惟查本件被告被訴背信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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