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家豪 指定辯護人 王素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鵬 指定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豪、林志鵬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2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8月2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1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吳家豪、林志鵬業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7年4月,並經本院於100年9月13日判決上訴駁回。茲被告2人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