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曾昱仁 被告 陳國楨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上易字第399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有關侵占利息、地價稅及部分貸款(84,061元)尚未給付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