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文傑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90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3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柯文傑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9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0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已於100年10月12日合法送達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