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店秩字第8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吳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6月5日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941194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昇融 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昇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4月29日22時5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以丟擲水雷鞭炮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吳昇融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住戶 王家旺廖月秀黃雅雯 於警詢之陳述。

  ㈢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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