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店秩字第8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吳昇 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6月5日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941194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昇融 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昇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4月29日22時5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以丟擲水雷鞭炮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吳昇融於警訊時之自白。
㈢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