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小字第21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鄭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17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