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093號債權人 胡修儒 代理人 胡靜宜 債務人 馮萬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萬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馮萬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百元到院。
三、命債權人釋明債務人對訴外人 王俊偉 負有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檢附相關文件。
四、請提出業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存證信函及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