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陳江泉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江泉(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號)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江泉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江泉年滿80歲以上,行方不明,經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列為協尋之失蹤人口後,迄無所獲。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陳江泉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100年9月14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00136033號函檢附之中外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作業等為據,且經陳江泉之子 陳錦郎 、 陳錦培 於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明確。又陳江泉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江泉陳報其生存,或知陳江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可憑,堪信為實。復查陳江泉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則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計至103年11月18日失蹤屆滿3年,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對之為死亡宣告。併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