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3號原告 李金連 被告 李柏村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楊雅馨 律師、 張晶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得準用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
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