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虎簡字第68號
原   告  連國恩
被   告  連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面積二百
五十二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如附圖即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複
丈日期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
(一)編號A部分面積一百二十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二)編號B部分面積一百二十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雲林縣○○鎮○○段○○○○○○○號、面
積252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
分各2分之1,因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
之約定,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依如
附圖即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9年6月8日
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分割,由原告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
分土地。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貳、被告則以:被告同意依如附圖所示方法將系爭土地分割為編
號A、B二部分,惟二部分土地價值雖相當,但不應依原告
主張逕由原告分得如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而應以抽籤方式
決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將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
土地分配予被告。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
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
為2之1,系爭土地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
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方法迄今不能協議
決定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
,是原告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兩造均主張將系爭土地均分為如附圖所示編號A、B二部分
,本院審酌此方式係將系爭土地均分為二部分,面積相等,
雖形狀較為狹長,然寬深度尚難謂不合宜,均屬完整,有助
於未來之使用、發展及土地經濟效用,不致形成畸零地或袋
地,對外交通不成問題,可發揮土地之經濟價值,兩造亦均
不爭執二部分土地價值相等之情,毋庸再以金錢補償任一方
,應屬符合系爭土地整體使用效益之分割方法。至兩造就如
附圖編號A、B部分土地應如何分配乙節有所爭執,查系爭
土地上坐落三棟未保存登記磚造建物,坐落情形如雲林縣西
螺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9年2月10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經
本院會同兩造及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堪測量後製有勘驗筆錄、
履勘現場照片及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見本院卷第39頁
至第49頁、第63頁),除兩造所共有者外,另有部分建物為
第三人所有,兩造目前均未居住其中,亦未實際使用該等地
上物等情,為兩造所是認;原告表示其所有地上物對其已無
使用價值,於土地分割後,希望拆除全部地上物,被告則表
示希望保留土地上全部地上物,是則本院審酌依原告主張,
由其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由第三人所有之地上
物占用面積較少,似較能減少後續拆除地上物與第三人可能
發生之紛爭。被告雖不同意由原告逕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A
部分土地,惟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經本院探詢兩造是否願
當庭抽籤以作為本院判斷分割方式的考量之一,原告明確表
示認為無抽籤之必要,被告亦表示如果不是抽起來就決定也
不願意抽籤等語,從而,本院酌量上情,認按附圖分割系爭
土地,將編號A、B部分分歸原告、被告,尚屬妥適、合理
,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伍、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
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
所不得不然,如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則顯失公
平,是本院酌量情形,認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較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郭美儀
附圖: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9年6月8日土地
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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