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康 律師
  被   告 丙○○
        甲 ○
右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