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康 律師
被 告 丙○○
甲 ○
右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