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