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六號
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二四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及證據。
二、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認為被告涉有詐欺罪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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