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全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弟科 送達代收人 鄧雲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暘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叁佰元,折合銀元肆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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