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二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0八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十三日復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台中簡易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已於九十一年十一年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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