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
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本件借款之請求利率係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之依據表示意見(依原告所提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所載,利率係百分之八‧一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