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其於緩刑前(聲請人誤為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十六日犯連續竊盜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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