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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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保證責任豐原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興俞 送達代收人 蘇瑞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肆萬貳仟伍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