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一四號、九十二年執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