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原告丙○○
甲○○丁○○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伍佰元(209x15000x3/6=0000000元),折合銀圓伍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