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 常業 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限制出境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涉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限制出境及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問題帳戶」,而該案業經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已由鈞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檢察官於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則此案業已判決被告無罪定讞,為此聲請解除被告之限制出境處分,及解除被告銀行帳戶之「警示帳戶、問題帳戶」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常業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雄檢楠往93偵8299字第26432號函,對被告予以限制出境處分,有該函在卷可稽(參同上署93年度偵字第8299號卷第47頁起),又被告被訴上開常業詐欺罪嫌業經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雖由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聲請對被告提起上訴,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審理後,就一審法院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於98年2月27日判決「上訴駁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即維持一審法院對被告之無罪判決,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未對本院關於被告部分向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此有該署98年3月27日高分檢守地字第0980000181號書函在卷足佐,則本院關於被告部分業已判決無罪確定。從而,上開偵查中對被告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即非必要。被告聲請解除上開之限制出境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於上開聲請關於解除被告銀行帳戶之「警示帳戶、問題帳戶」部分,因此部分銀行帳戶列管非由本院所為,且此部分亦非屬對被告之強制處分範圍,應由被告另向此部分權責機關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