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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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告 吳振益

被告 卓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22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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