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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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44號

原告 韓麗

被告 邱純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韓麗對被告邱純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就被告涉犯刑事案件部分,迄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依。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俟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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