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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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93號原告丙○○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7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