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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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蕭錦鍾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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