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ОО九號
上訴人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二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雖否認有詐欺犯行,。惟本件並据告訴人於本院指訴明確,被告上訴既未提出任何証据,以供調查,又未到庭或書面証明其無詐欺之犯行,其空言所辯,應係諉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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